甘肃、青海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兰州—西宁城市群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兰州—西宁城市群是我国西部重要的跨省区城市群,自古以来就是国家安全的战略要地,在维护我国国土安全和生态安全大局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培育发展兰州—西宁城市群,有利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有利于维护国土安全和促进国土均衡开发,有利于促进“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互动,有利于带动西北地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甘肃、青海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兰州—西宁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8〕38号)》精神,提高认识、紧密合作、扎实工作,共同推动《规划》的落实,着眼国家安全,立足西北内陆,面向中亚西亚,把兰州—西宁城市群培育发展成为支撑国土安全和生态安全格局、维护西北地区繁荣稳定的重要城市群。
二、请甘肃、青海省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健全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做好与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研究制定支持兰州—西宁城市群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在有关规划编制、体制创新、重大项目建设、优化行政区划设置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会同甘肃、青海省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详情请下载附件:兰州—西宁城市群发展规划/file/upload/201803/26/162312881.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