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3 | 网站首页 | 返回旧版
用户名 密码 新用户注册 | 忘记密码
当前位置: 首页 » 焦点 » 正文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东延段工程(番禺广场~海傍)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30  来源: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651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东延段工程(番禺广场~海傍)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穗环管影〔2018〕21号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东延段工程(番禺广场~海傍)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东延段工程(番禺广场~海傍)位于番禺区,线路起于番禺广场站,自西向东沿亚运大道行进,东至终点海傍站,全长约9.58km,均为地下敷设方式。全线共设车站4座(其中1座为换乘站);设置广州新城停车场。本线采用6辆编组B型车,列车最高设计运行速度为120公里/小时。项目总投资60.8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932万元。

该项目基本符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7~2023年)》。《报告书》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线路走向及施工方案,减少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配合地方政府合理规划沿线土地使用,严格控制沿线两侧噪声和振动防护距离内新建学校、医院和住宅等敏感建筑。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提出环保监督要求。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三)选用低噪低振车型,采取钢弹簧浮置板道床等减振措施,确保沿线环境敏感点运营期振动环境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要求,室内二次结构噪声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GJ/T 170-2009)要求。

加强风亭、冷却塔等设施及停车场的噪声污染防治,进一步优化布局,对高噪设备采取消声、吸声、隔声等措施,确保边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有关要求。

加强沿线敏感目标噪声和振动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防治措施,保障沿线居民正常生产、生活。

(四)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广州新城停车场及各车站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送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应落实围蔽、覆盖、硬底化、洒水、车辆冲洗、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风亭出口应采取过滤、除臭等措施。


三、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四、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2号)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环境保护厅,番禺区环保局,市环境技术中心,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局执法监察支队。

 
 


Tel:(网站)021-51603532;(会议)021- 51603528 51603599;(报告、手机报) 021-51603532;(定制)13482147664;Fax:021-51603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