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穗莞深城际琶洲支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穗环管影〔2018〕20号
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穗莞深城际琶洲支线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穗莞深城际琶洲支线位于广州市东南部,线路自广佛环线东环的琶洲站(不含)引出,向东南方向经大学城、化龙引入佛莞城际莲花站(不含),途径海珠区、黄埔区及番禺区。项目线路长约17.621km,其中桥梁长0.093km,隧道长17.017km,路基长0.511km;新建大学城东、化龙2座地下车站,新建110kV莲花户内牵引变电所,不新设车辆段、综合基地及停车场。列车采用CRH6城际动车组,列车最高设计运行速度为160km/h。项目总投资70.0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5603.97万元。
《报告书》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减少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配合地方政府合理规划沿线土地使用,严格控制沿线两侧噪声和振动防护距离内新建学校、医院和住宅等敏感建筑。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提出环保监督要求。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三)选用低噪风机冷却塔、低振车型,采取(橡胶隔振垫)减振型无砟轨道、功能置换或限速等减振措施,确保沿线环境敏感点运营期振动环境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要求,室内二次结构噪声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GJ/T 170-2009)要求。
加强沿线环境敏感点振动环境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优化防治措施,保障居民正常生产、生活。
(四)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大学城东、化龙两座车站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送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应落实围蔽、覆盖、硬底化、洒水、车辆冲洗、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风亭出口应采取过滤、除臭等措施。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线路在海珠区万亩果园、番禺区贝岗湿地公园、赤坎湿地公园以及官洲岛区段的施工环境管理工作。制定贝岗竖井的施工方案和湿地保护与修复方案,优化施工场地、施工便道、施工营地、临时堆土场等的选址,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修复,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七)变电站产生的电场强度、磁感应强度应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公众曝露控制限值要求。
三、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四、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2号)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海珠区、黄埔区、番禺区环保局,市环境技术中心,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局执法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