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发改基础〔2015〕772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坚持经济、适用、安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水平,强化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工程建设和运营安全。
二、请你们指导呼和浩特市,认真吸纳有关部门和评估机构意见,统筹考虑城市开发进程、建设条件和财力情况,做好近期项目的建设安排,确保合理建设工期,稳步推进项目建设。
三、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规划审批(核准)项目,线路走向、车站数量、敷设方式、工程投资、建设年限、投资模式等项目基本建设方案不得随意变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基础[2015]49号)要求,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工作,不得进一步下放、转移审批(核准)权限,审批(核准)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估,建立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项目批复文件抄送我委,并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
五、请你们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置。我委将适时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六、请依据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后评价和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
附件: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5~2020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