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2017-2022年)的批复
发改基础〔2017〕617号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呈报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2017-2022年)的请示》(深发改〔2016〕124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适应深圳市经济社会和重点区域的发展需要,促进区域交通一体化,加强原特区内外联系,发挥轨道交通网络效益,综合考虑城市开发进程、客流需求、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原则同意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建设6号线支线、12号线、13号线、14号线、16号线共5个项目。
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坚持经济、适用、安全的原则,统筹考虑城市开发进程、建设条件及财力情况,稳步推进项目建设。要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加强设施、人员配备。加强与国家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郊铁路及综合交通枢纽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换乘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审批(核准)项目,项目基本建设方案不得随意变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严格按照发改基础〔2015〕49号文件的权限审批项目,审批(核准)权限不得进一步下放或转移,审批(核准)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估,建立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项目批复文件抄报我委,并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
四、结合城际铁路及车站建设,做好与对外综合交通枢纽的衔接,换乘设施工程力争一次建成,不能一次建设成的,应做好充分预留。重要的地铁换乘枢纽应尽可能实现不同线路间同台换乘,不能同台换乘的,通过建设或改造配套换乘设施实现便捷立体换乘。做好地铁车站周边的城市道路交通衔接,确保旅客安全、便捷出行。
五、认真总结上一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实施情况,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投资规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置。我委将适时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六、请依据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后评价和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
附件: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2017-2022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