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月28日举行的厦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其中,包括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安全保护区管理、运营管理等,不仅鼓励社会资本的参与,也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做出了明文规定。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条例(草案)》共7章52条,主要围绕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安全保护区管理、运营管理、应急管理以及法律责任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着重解决了轨道交通管理中关于建设审批程序、综合开发、安全保护区、授权执法等问题。
同时,《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市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运营的监督管理。同时,明确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职责,规定市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负责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
《条例(草案)》从制度层面,着力解决轨道交通建设环节遇到的突出问题,并进一步优化了轨道交通建设审批流程。
为保障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条例(草案)》明确轨道交通实施综合开发,规定综合开发用地应当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关于轨道交通的资金来源,《条例(草案)》规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轨道交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危害轨道交通安全 最高或处千元罚款
《条例(草案)》对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明文规定禁止,如擅自进入轨道交通控制中心、驾驶室、车站控制室、轨道、隧道等场所,向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等行为。如有违反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最高或将可处一千元罚款。
对于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条例(草案)》也予以禁止。
在车站、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以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在车站付费区、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饮食除外);强行上下车、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阻挡车门、站台门的正常开闭,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站台门等设施。有上述行为者,都或将被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擅自在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广告,进行婚纱摄影等,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将处以三千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