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记者从南宁市政府获悉,《南宁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市区共担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印发实施,明确实行市区共担资金模式的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资金分担由市本级、城区、开发区分别按55%、27%、18%的比例承担,确保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1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市区共筹
《暂行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自轨道交通1号线开始有线路途经的城区(开发区)。所谓轨道交通建设市区共担资金,是指市本级及各城区(开发区)共同筹集、专项用于以市区共担资金模式建设的轨道交通线路的资金。
在资金分担上,参照南宁市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支付管理模式,对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共担模式实施分类管理。如项目资本金部分,由市本级、城区、开发区分别按55%、27%、18%的比例承担。城区、开发区各自分担的部分,再按最近5年平均综合财力30%、途经里程35%、辖区站点35%的权重进行测算各自应承担的资本金金额。
在轨道交通线路工可、初步设计批复阶段,城区(开发区)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提出调整部分线路敷设方式并经批准同意的,由此产生的新增投资由该城区(开发区)自行承担。
2 现金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0%
在资金筹集方面,根据《暂行办法》,南宁轨道交通集团公司依据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建设期及工程进展情况,测算轨道交通各年度资金投入总预算和资本金出资计划。
对于轨道交通1—5号线一期及2号线东延工程项目资本金,各城区、开发区(不含武鸣区、东盟经开区)应分担部分并从今年起分5年平均上缴市财政。提供作价出资地块的城区(开发区),所应分担的资本金可按比例抵扣。今后建设的轨道交通新线路,涉及作价出资的城区(开发区),参照此方法核减资本金出资额度。
同时,各城区(开发区)应承担的项目资本金以现金出资的比例应不低于其应分担出资额的50%。现金出资不足部分,由各城区(开发区)提供属于其出资收储的地块,交由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以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以土地出让金分成部分履行出资责任。
此外,从2018年起,各城区(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站点、区间的征地拆迁费用由各城区(开发区)自筹解决。
3 超2年未缴纳资金将被问责
在资金使用上,《暂行办法》要求,南宁轨道交通集团公司在每年度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轨道交通投资计划报市发改委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城建计划,上报市政府审批。各城区(开发区)按市财政下达的资本金出资计划和到位时间要求,将资本金出资额上缴市本级财政。
市区共担资金建设的轨道交通线路由南宁轨道交通集团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城区(开发区)不承担运营补亏责任,也不享受收益分配权。
对未按下达出资计划如期缴纳所需承担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城区(开发区),超过两年的,将进行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