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上午,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草案)》进行了三审。
针对厦门市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草案二审时提出的建议,此次法规修改建议稿对轨道交通综合开发作出了修改,明确规定: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用地采用招拍挂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市政府重新核准规划条件。采用作价出资、协议出让等方式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在综合开发收益用途方面,直接明确规定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同时,修改建议稿还新增规定: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周边建筑物、构筑物连通需求,预留必要空间。轨道交通周边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与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陈鸿萍: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收益要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加强财务核算,形成最终收益是明确规定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
此外,针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主管部门,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政府应当指定一个主管部门或单位承担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