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产业〔2018〕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城市轨道交通协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城轨)车辆投资项目监管,有效预防和化解产能过剩,推动城轨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产能监测预警
(一)建立产能信息报送制度。省级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要建立产能监测体系,对本地区、本企业的城轨车辆制造、组装和牵引、制动、信号系统产能等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已建成、在建、规划建设的产能规模以及工程建设进度、产品产销、产能利用率等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
(二)加强产能发布和预警。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组织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和相关单位,建立城轨车辆产能预警机制,深入开展产能核查和分析评估,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发布产能变动和预警信息,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有关地区和企业的指导。
(三)引导企业合理投资。省级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要根据城轨车辆市场供需、产能预警情况,及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本地区和所属企业的指导、监督,引导企业投资和市场预期,避免盲目投资,使本地区、本企业产能利用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城市轨道交通协会要围绕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积极开展政策解读、新闻宣传、调查研究等工作,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企业合理投资。
二、完善投资项目监管
(一)明确项目管理监督责任。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健全投资项目备案规则和程序,严格执行项目代码制度,制定城轨车辆及牵引、制动、信号系统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及时掌握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加强对城轨车辆及牵引、制动、信号系统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严控城轨车辆新增产能。省级发展改革委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本地区城轨车辆新增产能。城轨车辆产能利用率低于80%的地区,不得新增城轨车辆产能。企业申请建设扩大城轨车辆产能项目,上两个年度产能利用率应均高于80%。
(三)提高投资项目技术要求。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城轨车辆及牵引、制动、信号系统投资项目管理。城轨车辆投资项目应包含车体、转向架的研发、试验、检测、制造以及列车网络控制系统开发等建设内容。牵引系统投资项目应包含牵引变流器、辅助变流器、电机等关键总成制造、集成以及研发、试验、检测等建设内容。制动系统投资项目应包含制动控制单元、基础制动等子系统制造、集成以及研发、试验、检测等建设内容。信号系统投资项目应包含列车自动监控系统(ATS)、自动防护(ATP)、自动驾驶(ATO)和联锁(CI)等子系统研制、集成以及测试验证等建设内容。
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一)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省级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等要加强城轨车辆产业发展与国家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城轨建设规划的衔接,以城轨建设实际需求为导向,在严控新增产能的前提下,积极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能向产业基础扎实、配套体系完善、竞争优势明显的地区聚集,着力构建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产业发展格局。
(二)推动企业业务转型。省级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等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转型、整合、转移、退出”的思路,积极调整现有城轨车辆制造、组装企业业务结构,推动一批企业逐步转向城轨车辆的架修、大修和维保业务,推动一批企业进行区域优化整合、压缩产能规模,推动一批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积极探索产能转移途径,推动一批企业发展绿色智能交通等新兴业务。
(三)提升企业竞争实力。城轨装备制造企业要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核心技术,研发先进适用的城轨车辆,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自主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水平。要加强资本、技术等合作,积极开展兼并重组和战略协作,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
四、促进产业规范发展
(一)构建标准城轨装备体系。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城轨装备制造企业要积极开展城轨车辆等标准制修订,发展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完善城轨装备标准规范。加快构建标准城轨装备体系,制定城轨车辆等装备选型技术指引,推动装备统型,为预防和化解产能过剩提供支撑。
(二)加快实施城轨装备认证。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大力推动城轨车辆等装备认证,积极引导城轨装备制造企业开展认证。在市场准入、推广应用等环节,加大城轨车辆等装备认证采信力度,鼓励优先使用认证产品,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倒逼落后产能退出。
(三)加强城轨项目招投标监管。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城轨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将项目招标投标与生产企业投资设厂相捆绑等行为,严格予以查处,坚决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市场秩序。要创新招投标方式方法,大力推广电子招投标,实行全流程在线交易、信息公开和动态监督,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