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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2019年2月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24  来源:厦门广电网  浏览次数:574

2017年12月31日,地铁1号线正式开通,厦门迎来了地铁时代,然而大家在享受方便快捷的出行方式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画面,如:危害轨道设备安全、携带违禁物品进站乘车等等。12月21日,《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在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明年二月施行,《条例》理顺厦门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体制,并对轨道交通的运营服务、综合开发等进行了合理制度设计,对一些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破坏轨道运营秩序的行为也做了相关规定,将有力推动厦门市轨道交通持续健康发展。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分七个章节,对涉及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运营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条例》明确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在规划建设方面,法规强调轨道交通规划应坚持高标准,并具备前瞻性,统筹考虑与机场、铁路、公路等公共交通规划衔接,为城市发展服务。


厦门市人大法制委秘书处处长 李明哲 轨道交通不单单是解决公众出行的问题,更重要是优化城市的布局,扩展城市功能,他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明确要求,轨道交通的规划,跟城市未来的发展,要紧密关联。


在运营服务方面,法规明确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乘客责任,例如经营方要在车站配备独立母婴室等公共设施,并提供包括移动支付在内的多种支付方式等,便利乘客出行。而乘客则要遵守相关乘车守则,例如在车站和列车内禁止吸烟、吐痰、进食、乱涂写刻画、乱扔垃圾、躺卧踩踏座椅等行为,另外,醉酒者也不能单独进站乘车。


此外,由于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投入大成本高,为了推动厦门市轨道交通的可持续发展,法规还借鉴香港等先进地区的经验,对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做出制度设计。


厦门市人大法制委秘书处处长 李明哲 规范了综合开发的定义,明确了它的边界,而且规范了它的流程,并且明确规定综合开发产生的收益,必须全部运用于轨道建设和运营,尽量为我们厦门轨道交通建设提供一个能够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模式。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出台过程


今年5月,《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草案正式公布,从公开征求意见,再到一审、二审、三审,直至今天顺利通过,历经了半年的时间,这当中哪些条款做了修改,哪些内容做了细化?一起去回顾。


今年5月9日,《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草案)》发布,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初审:明确要求大型车站要配置母婴设施


6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草案)》在会议上进入初审。初审主要围绕轨道交通的建设管理、安全保护区管理、运营管理、应急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相应制度设计。例如在建设管理方面,明确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优化建设审批流程,设立综合开发机制等,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健康发展。而在运营管理方面,则用明确的法规条文,对运营服务、运营秩序、运营安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例如明确要求大型车站要配置母婴设施,合理配置车站男女厕位数量,乘客不能在列车内吸烟、吐痰、进食、追逐打闹等。此外,《草案》还采用政府部门执法与授权企业执法相结合的模式,授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一定的行政处罚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对乘客影响秩序和环境卫生行为予以处罚。


二审:乘地铁禁止携带宠物活畜禽等动物


8月23日,《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草案)》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进入二审阶段。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草案一审时提出的建议,此次法规修改建议稿新增规定:“禁止携带宠物、活畜禽等动物乘车,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携带军警犬、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同时,关于母婴室和男女卫生间厕位比例的规定也更加明确了:“新建车站卫生间女厕位与男厕位的比例不应小于二比一”。此外,对于在轨道交通车站、列车内影响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草案修改后处罚的下限由原来的20元提高到50元。


三审:对轨道交通综合开发作出修改


10月29日,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草案)》进行了三审。针对厦门市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草案二审时提出的建议,此次法规修改建议稿对轨道交通综合开发作出了修改,明确规定: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用地采用招拍挂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市政府重新核准规划条件。采用作价出资、协议出让等方式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在综合开发收益用途方面,直接明确规定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同时,修改建议稿还新增规定: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周边建筑物、构筑物连通需求,预留必要空间。轨道交通周边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与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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